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運環罰字〔2022〕03005號
信息索引號 | 發布時間 | 2022-07-19 | |||
發布機構 | 運城市生態環境局永濟分局 | 文號 | |||
主題詞 | 體裁 |
鄭國輝:
身份證號:142723********0812
地址:永濟市城北街道農興花園小區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對你在蒲州鎮魯家村5組經營的塑料顆粒加工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塑料顆粒加工點占地面積5畝,總投資80.358萬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于2021年6月份開始建設,2021年11月份設備安裝完成,2022年4月開始設備調試。
以上事實有我局執法人員2022年5月31日《運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現場照片》、《運城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于 2022年7月1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運環事聽告字〔2022〕03004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你逾期未作出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我局決定對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于2022年7月22日前恢復原狀;
2、罰款壹萬陸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款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城河東支行 戶名:待報解行政罰款收入
賬號:0511034211200530094(轉賬時在轉賬表格用途一欄注明:環保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運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運城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