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運環罰字〔2022〕03008號
信息索引號 | 發布時間 | 2022-07-29 | |||
發布機構 | 運城市生態環境局永濟分局 | 文號 | |||
主題詞 | 體裁 |
周永江:
身份證號:142702********0614
地址:永濟市城西街道小張村6組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對你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黑煙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2年7月18日,你操作自己的裝載機在永濟市鑫豐建材加工廠轉運砂石時,排氣筒排放明顯可見的黑煙,裝載機型號:ZL50NC,無環保號牌。
以上事實有2022年7月18日《運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現場照片》、《運城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運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于 2022年7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運環事聽告字〔2022〕03007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你逾期未作出陳述、申辯。
依據《運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待維護修理合格后再使用;
2、罰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收款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城河東支行 戶名:待報解行政罰款收入
賬號:0511034211200530094(轉賬時在轉賬表格用途一欄注明:環保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運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運城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