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濟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鎮(街道),市直各有關單位,永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永濟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濟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永濟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提高市人民政府決策的法治化水平,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運城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運政發〔2023〕4號)等規定,結合永濟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決策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程序,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勞動就業、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等經濟和社會發展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決策機關認為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下列事項,不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向上級機關報送的各類工作報告;
(二)向不相隸屬機關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的函件;
(三)提請市人民政府會議審議的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及工作安排事項;
(四)議事協調機構成立、撤銷及人員調整事項;
(五)機關內部事項,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后勤管理、目標管理責任書、重點工作任務分解、工作要點、考核結果以及內部工作流程等事項。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實行雙重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分別由決策事項承辦部門(以下簡稱“決策承辦部門”)的法制審核機構和市司法局進行。
決策承辦部門法制審核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工作,重點審查決策主體的權限、決策事項草案內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決策程序情況等內容,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審。
決策事項草案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前,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根據決策需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以及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后,由本單位法制審核機構或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初審,通過后報請決策承辦部門集體討論。決策承辦部門集體討論通過后,將決策事項草案及相關材料呈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七條 決策承辦部門報送合法性審查應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事項草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決策必要性、依據、制定過程、主要內容、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評估論證結論等;
(三)決策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規定文本及其對照表;
(四)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專家論證意見及其研究采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等材料,或者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說明;
(五)決策承辦部門法制審核機構或公職律師和外聘法律顧問出具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六)決策承辦部門領導集體討論情況;
(七)決策事項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在報送前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
(八)根據審查需要,要求決策承辦部門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決策承辦部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完善。決策承辦部門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送。
第八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第九條 合法性審查一般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根據實際需要,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到相關單位進行實地調查研究;
(二)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發書面征求意見函等形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并提出法律意見,必要時可以聽取相關領域專家意見。
第十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自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個工作日。
審查所需材料如需補充和完善的,審查時限自決策承辦部門完整提交補充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對決策事項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出具相應書面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權限、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決策事項草案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出具決策事項草案不合法的審查意見;
(三)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對決策事項草案部分修改的審查意見;
(四)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嚴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補充履行相關程序的審查意見。
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市司法局可以明示法律風險。
第十二條 市司法局應當按照規定時限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經市司法局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反饋決策承辦部門,同時抄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部門在擬訂決策事項草案時,可以邀請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參與決策事項前期工作。市司法局在參與期間所提供的有關修改意見建議,不能代替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意見為合法或已明示法律風險的,由決策承辦部門提請決策機關審議。
決策事項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決策機關審議。
合法性審查意見為部分修改或者補充履行相關程序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履行相關程序,并在提請審議時就合法性審查情況作出說明,同時向審查部門進行反饋。
決策承辦部門因特殊原因未采納或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五條 參與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市司法局出具的審查意見,僅供市人民政府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與市司法局應當加強合法性審查溝通、協調,及時解決合法性審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市司法局應當建立健全合法性審查內部運行機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審查資料檔案,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匯報合法性審查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市司法局未按照規定履行合法性審查工作程序或者履行合法性審查工作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決策承辦部門未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送審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失誤的,對負有責任的決策承辦部門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按照本規則進行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程序決策、執行,且盡職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或者減輕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各鎮(街道)、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規則由永濟市司法局負責解讀。